【温故创新】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现状和对策
2023-05-09 | 来源:本网
作者:张军
近年来,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腐败风气中的一股强劲涌动的暗流,这股暗流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损坏了市场交易,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如不及时解决,及时治理,将会愈演愈烈,伤害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后果极其可怕,商业贿赂已成为当前急需治理的重大公害之一,刻不容缓。
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比较严重,甚至在某些行业被视为潜规则,好多人视之为无奈之举,然而,恰恰正是这些无奈助长了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比较新奇,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从已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严重背离了社会诚信,突出表现在:教辅资料、商业保险回扣、土地出让、药品器械回扣、开单提成、商场超市的“进场费”、大宗物资采购, 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社会调查分析,商业贿赂主要出现在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成熟、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 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商业贿赂表现更为突出,在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也时有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回钱财及其他报酬,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工作的深入,商业贿赂的方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隐蔽和专业,从送红包、送银行卡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等;有的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有的以借用的名义为对方提供电话、汽车、住房;有的进行软贿赂,如高消费的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甚至提供性服务等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和转型时期,一些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政府对市场调节的法规还不到位,导致公共权利的滥用,让一些人有机可乘,钻了空子,致使商业贿赂层出不穷,高发多发,并呈蔓延之势。
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致使一些人思想发生蜕化,开始一切向钱看。当一些人看到一些商业贿赂行为每每得手,购洋房、买汽车,花天酒地时,思想发生波动,并逐步竞相效尤,一些企业经理、供销人员、政府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中饱私囊,屡屡出现腐败案件和犯罪案件。
三是商业贿赂案件隐蔽性强,难于侦破。大多的犯罪行为都会有人证和物证或留下蛛丝马迹。而商业贿赂行为由于行为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没有第三方在场。在表面分配和操作公平、公正掩盖下,是与非并不是很明显,其实背后已发生了肮脏的交易。由于双方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用共同体,往往共同隐蔽相关情况,隐蔽性较强,给这类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难度。
四是由于社会错误意识趋同,形成了一种可怕、无形的障碍。很多人觉得这些行为是“潜规则”,见怪不怪,甚至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有时候,到底是正常的经济活动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以界定。当商业贿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无形中给这类案件的惩处又增加了一定难度。社会错误意识对“潜规则”的趋同具有“传染性”,如果扩散到商业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将造成不可想象、难以挽回的后果。
商业贿赂要想彻底得到根除,结合这几年治理工作的经验,我们认为,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还市场一个公平,给老百姓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商业贿赂行为将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并且在不同的时段,其表现形式将会不同。因此,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纠正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到廉政文化中去,在公益广告、廉政宣传栏上增加反对商业贿赂的有关内容,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结合实际加强各部门、各行业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确立以“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为耻”的经营观念,引导他门依法经营,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运用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筑牢反对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一个行风清、行业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2、出台专门法规,做到有章可循。应尽快研究出台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
3、发挥惩处职能,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增强震慑力。要围绕重点领域和行业,针对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岗位、重要人员,深挖细查,突破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在已经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占相当数量,而且大多数金额巨大的案件与国家公务员有关,要敢于碰硬,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加大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以办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商业贿赂违法犯罪隐蔽性强,牵涉面广,查处难度大,必须注重方式方法,讲究政策策略。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待问题。要深入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提高突破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人员多,以及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监督。要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当前,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要把查办案件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注意发现商业贿赂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完善有关措施,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规范市场秩序。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切实力口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要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解决纠正和查处做假帐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要加快推行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工作,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发挥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廉洁经营,努力建设健康积极的商业文化,营造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5、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树立求真务实、与时举进的精神,真抓实干。像其他专项治理工作一样,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当前尤其要注意实打实地研究一些治理措施,把着力点放到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等问题上;与时俱进关键是要审时度势,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使治理应对措施更加有效、更加实在、更加有力。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调整思维方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引向深入。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专题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反馈等制度,适时跟踪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滞后的部门和行业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进行警示训诫。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有案不报,故意隐瞒案件真相的,一经发现,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贿赂得到有效遏制,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树立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商业行业步入正常运行的轨道,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比较严重,甚至在某些行业被视为潜规则,好多人视之为无奈之举,然而,恰恰正是这些无奈助长了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比较新奇,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从已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严重背离了社会诚信,突出表现在:教辅资料、商业保险回扣、土地出让、药品器械回扣、开单提成、商场超市的“进场费”、大宗物资采购, 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社会调查分析,商业贿赂主要出现在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成熟、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 当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商业贿赂表现更为突出,在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也时有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回钱财及其他报酬,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工作的深入,商业贿赂的方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隐蔽和专业,从送红包、送银行卡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等;有的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有的以借用的名义为对方提供电话、汽车、住房;有的进行软贿赂,如高消费的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甚至提供性服务等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和转型时期,一些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政府对市场调节的法规还不到位,导致公共权利的滥用,让一些人有机可乘,钻了空子,致使商业贿赂层出不穷,高发多发,并呈蔓延之势。
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致使一些人思想发生蜕化,开始一切向钱看。当一些人看到一些商业贿赂行为每每得手,购洋房、买汽车,花天酒地时,思想发生波动,并逐步竞相效尤,一些企业经理、供销人员、政府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中饱私囊,屡屡出现腐败案件和犯罪案件。
三是商业贿赂案件隐蔽性强,难于侦破。大多的犯罪行为都会有人证和物证或留下蛛丝马迹。而商业贿赂行为由于行为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没有第三方在场。在表面分配和操作公平、公正掩盖下,是与非并不是很明显,其实背后已发生了肮脏的交易。由于双方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用共同体,往往共同隐蔽相关情况,隐蔽性较强,给这类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难度。
四是由于社会错误意识趋同,形成了一种可怕、无形的障碍。很多人觉得这些行为是“潜规则”,见怪不怪,甚至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有时候,到底是正常的经济活动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以界定。当商业贿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无形中给这类案件的惩处又增加了一定难度。社会错误意识对“潜规则”的趋同具有“传染性”,如果扩散到商业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将造成不可想象、难以挽回的后果。
商业贿赂要想彻底得到根除,结合这几年治理工作的经验,我们认为,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还市场一个公平,给老百姓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商业贿赂行为将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并且在不同的时段,其表现形式将会不同。因此,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纠正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到廉政文化中去,在公益广告、廉政宣传栏上增加反对商业贿赂的有关内容,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结合实际加强各部门、各行业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确立以“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为耻”的经营观念,引导他门依法经营,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运用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筑牢反对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一个行风清、行业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2、出台专门法规,做到有章可循。应尽快研究出台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可将一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当利益都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加以排除。
3、发挥惩处职能,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增强震慑力。要围绕重点领域和行业,针对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岗位、重要人员,深挖细查,突破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在已经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占相当数量,而且大多数金额巨大的案件与国家公务员有关,要敢于碰硬,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加大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以办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商业贿赂违法犯罪隐蔽性强,牵涉面广,查处难度大,必须注重方式方法,讲究政策策略。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待问题。要深入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提高突破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人员多,以及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监督。要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当前,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要把查办案件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注意发现商业贿赂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完善有关措施,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规范市场秩序。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切实力口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要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解决纠正和查处做假帐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要加快推行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工作,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发挥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廉洁经营,努力建设健康积极的商业文化,营造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5、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树立求真务实、与时举进的精神,真抓实干。像其他专项治理工作一样,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当前尤其要注意实打实地研究一些治理措施,把着力点放到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等问题上;与时俱进关键是要审时度势,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使治理应对措施更加有效、更加实在、更加有力。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调整思维方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引向深入。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专题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反馈等制度,适时跟踪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滞后的部门和行业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进行警示训诫。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有案不报,故意隐瞒案件真相的,一经发现,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贿赂得到有效遏制,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树立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商业行业步入正常运行的轨道,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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