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他人信息牟利,法院判了!
2025-06-10
来源:本网
作者:柳梦玫
西北建设杂志社讯 从垃圾短信到骚扰电话,从广告推送到诈骗电话,个人信息不再属于“个人”,信息泄露让人们的生活不堪其扰。近日,平利法院审理了小甲利用其在营业厅工作,为客户办卡的便利获取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牟利一案,有力惩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小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在为客户提供办理及激活电话卡服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账户在7个群聊中出售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所出售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被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经统计,小甲共售卖电话号码309个、验证码351个,累计获利一万二千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违法所得已经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小甲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小甲出售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与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小甲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温馨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后泄露,可能造成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影响公民正常生活,也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次生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需要相关从业者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柳梦玫)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小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介绍,在为客户提供办理及激活电话卡服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账户在7个群聊中出售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所出售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被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经统计,小甲共售卖电话号码309个、验证码351个,累计获利一万二千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违法所得已经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小甲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小甲出售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与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小甲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温馨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后泄露,可能造成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影响公民正常生活,也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次生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需要相关从业者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柳梦玫)
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