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平利县人民法院:车祸受伤治疗欠费先予执行速解民忧

2024-06-02 | 来源:本网 作者:胡开明 陈婷
  “谢谢法官,你们可真是及时雨啊!”在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如是感慨。在本起案件中,平利法院法官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伤者医疗费15万元,这是平利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及紧急情况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书,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  
      据悉,何某今年82岁,2023年10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广佛镇某村驶往集镇途中将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股骨下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双膝关节退行性改变等。先后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及李某垫付的13万余元,医疗费处于欠缴状态,何某一家无力负担高额治疗费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医疗费15万元。裁定作出后,又积极与事故各方当事人联系,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为何某的及时治疗提供资金保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用心用情传递司法温情。
  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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