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平利县法院:“淘金梦”碎,一男子偷渡缅甸搞诈骗被判刑
2024-05-30 | 来源:本网
作者:张涛 郝育 柳梦玫
5月28日,平利法院判决生效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偷越国(边)境罪案。被告人郑某因偷渡至缅甸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电信网络诈骗,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0年8月,郑某通过微信联系三个朋友,通过乘车和步行的方式偷越边境线,到达缅甸国果敢市某诈骗公司。郑某和其朋友通过微信联系国内人员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后因国内提供帮助转账的人被抓获,郑某担心被上线打击报复,便逃跑至当地某武装组织进行躲避。2021年12月5日,郑某被卖至卧虎山庄,先后从事诈骗引流工作和负责联系国内收购转移诈骗赃款的银行卡。自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10月27日,郑某一直在卧虎山庄内从事诈骗活动,时间长达23个月,且从组员被提拔至小组长。后因卧虎山庄诈骗窝点被铲除,郑某于2023年11月5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清水河口岸接收回国。
平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违法资金提供网上银行账户、银行卡并进行转账等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且在境外诈骗集团窝点从事诈骗活动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郑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卖至卧虎山庄后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实施犯罪,属从犯,当庭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缅甸不是致富的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国外轻松“淘金”不能轻信,一旦陷入非法组织、电信诈骗的深渊,要么踏足险境,回国无望,要么身陷牢笼,后悔不已。近年来,国家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上营造出浓厚反诈氛围。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我们对于境外高薪的宣传要学会鉴别,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2020年8月,郑某通过微信联系三个朋友,通过乘车和步行的方式偷越边境线,到达缅甸国果敢市某诈骗公司。郑某和其朋友通过微信联系国内人员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后因国内提供帮助转账的人被抓获,郑某担心被上线打击报复,便逃跑至当地某武装组织进行躲避。2021年12月5日,郑某被卖至卧虎山庄,先后从事诈骗引流工作和负责联系国内收购转移诈骗赃款的银行卡。自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10月27日,郑某一直在卧虎山庄内从事诈骗活动,时间长达23个月,且从组员被提拔至小组长。后因卧虎山庄诈骗窝点被铲除,郑某于2023年11月5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清水河口岸接收回国。
平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违法资金提供网上银行账户、银行卡并进行转账等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且在境外诈骗集团窝点从事诈骗活动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郑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卖至卧虎山庄后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实施犯罪,属从犯,当庭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缅甸不是致富的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国外轻松“淘金”不能轻信,一旦陷入非法组织、电信诈骗的深渊,要么踏足险境,回国无望,要么身陷牢笼,后悔不已。近年来,国家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上营造出浓厚反诈氛围。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我们对于境外高薪的宣传要学会鉴别,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