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推行“胜诉退费”制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4-02-18 | 来源:华北新闻网
作者:许小军
众所周知,进行民事诉讼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那么,诉讼费如何承担实际上早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该退还,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推行“胜诉退费”制度,不但能减轻人民群众诉累,还能彰显人民法院砥砺奋进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情怀,真正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贡献。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退费案件类型、数目、金额越来越多,而以往的退费程序较为复杂,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老百姓对此反映也较为强烈。退费工作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退费审批程序繁琐,造成退费难。由于诉讼费用实行收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一切的费用支出都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严格的程序限制有时使诉讼费退还工作变得程序繁琐、拖沓,造成退费难。
二、人民法院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实务中,由很多的老百姓只是知道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但并不知道胜诉退费的事由,更谈不上知晓退费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退费难的问题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反映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如何破解退费难题、减轻群众诉累,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为此建议:
一、更新退费理念,主动司法服务。法院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旧模式,加大主动退费办理力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胜诉退费”专窗,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提供“胜诉退费”相关规定的咨询解答、接待“胜诉退费”当事人,同时也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线下办理“胜诉退费”业务的渠道。开通“胜诉退费”热线电话,对当事人的疑问及时进行电话解答。
二、明确责任,简化诉讼费退费流程。明确承办法官为退费责任人,应在案件生效后的第一时间,即时进入胜诉退费办理系统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情况录入退费金额主动办理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等退费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将退费材料存档附卷。免去当事人提出退费的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环节,直接将应退诉讼费交于当事人手中。
三、完善诉讼费退费告知义务。当事人在第一次来立案时,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前来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胜诉退费”事项,指导当事人、代理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确认银行账户等信息。
一、退费审批程序繁琐,造成退费难。由于诉讼费用实行收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一切的费用支出都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严格的程序限制有时使诉讼费退还工作变得程序繁琐、拖沓,造成退费难。
二、人民法院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实务中,由很多的老百姓只是知道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但并不知道胜诉退费的事由,更谈不上知晓退费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退费难的问题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反映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水平的高低。如何破解退费难题、减轻群众诉累,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为此建议:
一、更新退费理念,主动司法服务。法院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旧模式,加大主动退费办理力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胜诉退费”专窗,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提供“胜诉退费”相关规定的咨询解答、接待“胜诉退费”当事人,同时也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线下办理“胜诉退费”业务的渠道。开通“胜诉退费”热线电话,对当事人的疑问及时进行电话解答。
二、明确责任,简化诉讼费退费流程。明确承办法官为退费责任人,应在案件生效后的第一时间,即时进入胜诉退费办理系统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情况录入退费金额主动办理退费案件的审核、开具退费票据等退费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将退费材料存档附卷。免去当事人提出退费的申请、承办法官初审、分管副院长审批等环节,直接将应退诉讼费交于当事人手中。
三、完善诉讼费退费告知义务。当事人在第一次来立案时,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告知前来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胜诉退费”事项,指导当事人、代理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确认银行账户等信息。
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