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6月,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赔偿请求时效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多年的实践中,关于请求时效的性质、起算、援引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为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请求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工作实际,本着“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合宪合法原则,注重强化权利救济,坚持从实际出发,对请求时效制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该司法解释共13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这些条款均立足司法赔偿实际,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合理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并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将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且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为了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援,《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另外,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明确,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健康管理
为了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该标准自6月1日起施行。
针对施工现场的环境问题,《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规定,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及办公生活区地面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全部篷盖。施工现场出口应设冲洗池和沉淀池,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全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施工场地、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应编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积极落实,应采用有效的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等,减少噪声排放,降低噪声影响。同时,施工现场应在安全位置设置临时休息点,施工区域禁止吸烟。
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规定,施工现场应根据工人数量合理设置临时饮水点。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人员数量设置厕所,厕所应定期清扫、消毒。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应根据人数合理确定使用面积、布置空间格局,且应设置足够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同时提出“一事不二罚”原则。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要求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明确法制审核程序和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责任编辑:李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