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3-05-18 |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证监会拟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对2007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条例名称和章节总数上都与《办法》无异,但在内容上却有相当大的差别。《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执业管理、执业规范、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办法》虽也是六章,除总则和附则外,关键的内容部分则分别是:取得注销、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罚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机构即指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交易咨询机构、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从业人员,则是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取消从业资格管理

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介绍,关于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办法,至今已有多次修改。最早的办法只是暂行办法,1994年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1999年证监会对此进行修订,名称改为“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2002年再次修改,条款数目上仅增加一条,为六章三十七条;2007年发布的《办法》也就是现行管理办法,为六章三十六条。历经十多年之后,尤其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发布之后,《办法》迎来再一次修改,而且是很大程度上的改变。

改变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取消从业资格管理。强力说,期货业、证券业、银行保险业,因为从事的是专门金融服务,对机构实行特许经营管理。至于从业人员,世界各国对其都有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品行操守等方面较高的要求,比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必须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等。我国对于这些从业人员过去也实行的是行政准入方式。但是,依照严进宽出的原则,优化了从业人员管理的方式,加强了事中和事后的管理。

据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介绍,目前证券业已先行一步,取消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要求。期货和衍生品法未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要求。在人社部发布的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类别也由“准入类”更改为“水平评价类”,即由行政准入的核准,改为由行业协会的评测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专业能力测试由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人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登记,未在协会登记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及相关业务活动。

增加禁止行为规定

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与原《办法》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从业人员一些禁止行为的规定。

据郑乃全分析,《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这项规定在期货公司、咨询机构等各机构中都有明确规定;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此外,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保持一致,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扩展的前提下,规定了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明确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侵害所在机构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的指令或授意,并具体明确了向负责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路径。

这些内容集中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执业规范”中。当然从业人员,首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最基本的执业要求,比如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不得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征求意见稿》,期货从业人员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以及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等。

新增机构管理责任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压实了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主要表现在,新增第四章“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了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督促机构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义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在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

期货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期货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从业人员内部问责机制及离职管理制度,明确期货从业人员的问责措施和履职规范;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行为的监控、处置、惩戒等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求,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期货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禁止交易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不得虚假、延误、遗漏。

责任编辑: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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